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综合保障部

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19-06-28 00:00  点击:[]

摘要:第二十九条 绍兴市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大

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大一新生,首次参保的,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一年半标准参保缴费,也可选择一年标准参保缴费。选择一年半标准参保的,财政按一年半标准补贴,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期为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毕业班大学生,在缴纳毕业年度居民医保费用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全年标准或按半年标准缴费。选择半年标准缴费 的,财政按半年标准补贴,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毕业年度的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第三十五条 普通门诊待遇:

(一)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 构普通门诊(含急诊)的起付标准为50元。

(二)报销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 报销5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60%;在市内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15%,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 项目费用报销25%。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 诊,在7日内转诊到统筹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 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2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 诊疗项目费用报销30%。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为800元。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 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有效签约参保人员名单由各地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在年度结转前导入医保信息系统,年度内不作变更。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8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门诊规定病种起付 标准为400元。

(一)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 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二)同一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付费用必须达到高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额度(包括家庭病床)后,方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医疗机构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疗机构计算。从高级别医疗机构转往低级别医疗机构时,起付标准不再另行计算。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

(三)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的或出院以后设立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

一次起付线。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支付。

(四)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按住院规定报销,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留院观察

费用不按住院规定报销。

(五)不符合住院指征的住院费用不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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