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综合保障部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基建(零建)项目招投标(2016修订)


19-05-16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规范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基建(零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基建(零建)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综合保障部、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院基建(零建)项目的招标计划、招标方式、投标入围、决标及施工管理中材料的价格、补充立项和工程变更的估算、概算等事宜。综合保障部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学院监察办公室全程参与监督。

第五条 综合保障部负责建立并管理工程建设校内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库,校内评标专家原则上在校内评标专家库中产生,负责校内招标项目的评审。由学院监察办公室负责随机抽取专家,并全程参与监督。

第三章 招标条件、分类与方式

第六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浙江省高等学校投资项目建设储备库”,或已纳入学院年度零建、维修改造计划项目。新增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须报省教育厅确认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投标办)批准;如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需有完备的立项手续;

(二)资金落实;

(三)经学院基建(零建)招标领导小组同意。

第七条 学院基建(零建)项目,按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性质不同,采用不同招标途径和方式:

(一)省招标办招标: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属于省重点工程的项目须进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标,以上单项在当地政府立项的工程项目参照第七条第二款。

(二)地方政府招标办招标:在当地政府立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须进入地方招标投标办公室。

(三)学院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通过学院公开招标。因工程建设时间等因素制约的特殊情况的项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直接确定。

(四)零建入围抽签委托:按照公开招标程序,由学院确定不少于三家的定点单位作为零建项目入围单位,每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入围单位服务期不二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下及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在学院监察办公室监督下,按照抽签方式确定委托单位。

(五)学院直接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实行询价采购或由学院基建(零建)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直接确定。

(六)学院内部直接委托:指根据学院年度零建预算计划,部分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后勤服务与经营发展中心,对内部直接委托的项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决算核定或审计:单项项目预算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或单项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不含)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综合保障部配合审计部进行决算核定;单项项目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或单项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含)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审计部组织进行决算审计。

第八条 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基建(零建)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

(一)连续两次公开招标未能成功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上述项目,达到省招标办招标额度的,其邀请招标须经省重点办批准。

第四章 招标

第九条 综合保障部根据下达的招标任务组织招标活动,负责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函的拟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售,评标活动的组织,合同的拟订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综合保障部提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要求,提出供应商的资质等级要求,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方案,委托两家家不同的单位编标和审标;如遇特殊情况,则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到校外委托单位审计,再提交学院基建(零建)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最终的工程预算。

第十一条 综合保障部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由学院相关部门审核或委托学院审计部审核。通过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地方政府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标的,须送省招标办或地方政府招标办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校内招标项目应当在校园网招标信息栏上发布招标公告;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省重点建设工程交易网和校园网招标信息栏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信息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中须载明:(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3)投标人资质条件;(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报名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项目复杂需要进行技术答疑的,由综合保障部会同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投标人等进行答疑。若设计方案、技术参数有变更,综合保障部需书面提出更正方案,发布招标澄清、更正公告,同时将变更内容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含土建、安装、装修等分项工程)编制工程控制价制度。对投标单位高于工程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且没有充足理由的,应作废标处理(除因标底编制错误原因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一律拒收。

第十七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校内招标项目报学院零建招标领导小组,地方立项的招标项目报地方招标办,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报省重点办,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其它发包方式。

第五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综合保障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应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学院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综合保障部和项目单位串通投标,损害学院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定标:

(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公开开标,接受省招标办监督。评标全过程遵照《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执行。

(二)评标结果在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交易网、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大厅和学院网招标信息栏上公示。

(三)评标过程及结果向学院基建(零建)招标领导小组通报。

(四)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学院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评标专家发放适当劳务费,费用从基建管理经费中列支。

(七)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合同书副本等资料送省招标办备案。开标记录、评标报告等资料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基综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地方政府立项的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定标:

(一)地方政府立项的项目在地方政府交易中心组织公开开标,接受地方政府招标办监督。评标全过程遵照地方政府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执行。

(二)评标结果在地方政府建设工程交易网、地方政府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大厅和学院网招标信息栏上公示。

(三)评标过程及结果向学院基建(零建)招标领导小组通报。

(四)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学院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评标专家发放适当劳务费,费用从基建管理经费中列支。

(七)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合同书副本等资料送当地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零建入围抽签委托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学院公开招标项目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下开标(原则上开标单位不少于3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投标人、唱标人、录标人、监标人员应当现场在开标记录单上签名,由综合保障部留存、归档。

(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学院领导原则上不参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校外专家应在校内专家库或当地政府交易中心专家库存中随机抽取。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五)如遇有效标少于三家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投标报价具有竞争性,可继续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投标结果,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六)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学院基建(零建)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三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排列名次。评标结果在校园网招标信息栏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学院综合保障部、监察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七)学院基建(零建)招标领导小组召开决标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决标。决标会议形成纪要,纪要发送到学院基建(零建)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综合保障部留存、归档。

(八)按照本条(五)、(六)、(七)款规定,公示中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章 招标工作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接受省招标办、省教育厅计财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地方立项的招标活动接受当地招标办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院监察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工作职责,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查处。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二)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三)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六)对学院监察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条款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综合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