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综合保障部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22-03-01 10:23  点击:[]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列入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学院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未列入基建投资计划但列入学院零星建设计划的较大的改造、修缮及环境建设等工程,均适用本制度。

学院建设项目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结算等三个阶段。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与审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查、规划方案的论证与确认、初步设计评审与概算审批等环节;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包括项目标底预算编制与招标、工程施工与变更、设备采购与安装等环节;项目竣工阶段包括竣工验收与工程结算、项目审计与档案移交及完工评价等环节。

第三条 学院建设项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投资效益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和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决算的全过程都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管理原则。项目经费管理从立项到竣工决算应贯穿全过程,整体控制,配套和附属项目尽量纳入主体工程。估算控制概算,预算不超概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校园建设工作小组(简称建工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校办公室、综合保障部、教务部、人事部、计划财务部、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保卫部和后勤服务与经营发展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建工小组作为学院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院建设项目工作。

(二)审定学院建设项目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学院建设项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其它重要建设事项。

第五条 学院综合保障部是校园基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工程预算(概算)、施工过程、决算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建工小组(学院校园建设工作小组、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按照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院基建工作小组审议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申请立项。

(三)对已获立项的工程结合财务状况、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合理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草案。

(四)组织开展校园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招标投资。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对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的付款及时做好原始记录;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月向计划财务部报送基建用款计划。

(六)在各类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及时将相关计划、批复等文件以及合同、招(议)标会议纪要等资料归档。

(七)组织开展校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工程的综合验收,配合做好基建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工作,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部是全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对所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计划财务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理全校基本建设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基建计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的资金需求。

(三)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四)负责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决算,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五)严格按照预算、合同、材料采购计划和竣工决算报告等合法原始凭证、会计资料,办理工程、设备、材料等价款的结算;定期核对财产、材料账目,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严格控制工程成本,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要求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

(六)参与或及时了解学院的基建计划及变动情况,包括基建项目的设计、预算(概算)、招投标、采购、施工、竣工等合同(协议)的签订,及时与综合保障部交流项目信息,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建设、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基建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工作归口综合保障部统一管理,基建财务工作归口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基建审计工作归口审计部统一管理,基建项目竣工移交后归口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三章 工程立项

第八条 学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归口部门(综合保障部)管理工程项目,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节能、节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

学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学院应当组织规划、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部门的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四章 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明确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确保概预算科学合理。学院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向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提供详细的设计要求和基础资料,进行有效的技术、经济交流。初步设计应当在技术、经济交流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设计管理实务技术进行多方案比选。施工图设计深度及图纸交付进度应当符合项目要求,防止因设计深度不足、设计缺陷造成施工组织、工期、工程质量、投资失控以及生产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工程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预算(概算)是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批准的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预算(概算)方案,确需调整的必须编制调整预算(概算)的报告,并严格按基建变更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提高预算的严肃性。

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估算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部门部务会决定;估算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应当经建设部门部务会讨论后,报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对于估算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新增项目需有相关会议纪要或学院办公室抄告单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具有相关的业绩和声誉,专业机构人员应具有专业素养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后、正式施工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许可。

第五章 工程招标

第十八条 学院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和当地政府部门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依法通过招标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
 
第十九条 学院研究并制定了《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基建(零建)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依照该细则,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学院也可以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开展项目招投标实施工作。

学院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应当严格保密。在确定中标人前,学院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条 学院基建项目,按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性质不同,采用不同招标途径和方式:

(一)省招标办招标: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属于省重点工程的项目须进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标,以上单项在当地政府立项的工程项目参照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地方政府招标办招标:在当地政府立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须进入地方招标投标办公室。

(三)学院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通过学院公开招标。因工程建设时间等因素制约的特殊情况的项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直接确定。

(四)学院零建入围抽签委托、学院直接委托和学院内部直接委托等遵照《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基建(零建)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合同文本拟定后,须经审计部或计划财务部审核。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学院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学院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择优选择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应对评标过程进行记录,评标结果应当有充分的评标记录作为支撑。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需经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在施工招标推出前,须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申请,详细说明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额度、设计方案,建设进度等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综合保障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实行严格的概预算管理,切实做到及时备料,科学施工,保障资金,落实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学院自行采购工程物资的,应当建立相关的控制程序,强化工程物资采购、验收和付款控制;由承包单位采购工程物资的,学院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工程物资采购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要求。严禁不合格工程物资投入工程项目建设。

重大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监理制度,委托经过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学院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未经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相关的设备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也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进行严格审核。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加强工程联系单的规范管理。工程联系单在格式内容上应注明联系单出具的原因、涉及的内容和造价预算,并且编号、日期、签字(章)等齐备。重大的技术调整,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工程变更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并参照第十五条资金额度逐级报批。

第七章 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收支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为基本依据,严格遵循结算程序、有关合同的规定,控制支付。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依据为:

(一)已批准的基建项目计划书。

(二)经过会审后的设计文件及预算(概算)。

(三)招标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四)已按规定程序审核会签工程款、材料(设备)款支付凭单。

第三十四条 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根据项目的特点、要求,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等约定方式,一旦约定方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五条 经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可以按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减付)或竣工后一次性支付(减付)。

第三十六条 工程预付款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的有关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按照工程形象进度,由建设部门核定工程量,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跨年度的工程项目,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按不高于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含预付款)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在支付工程进度款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建设部门负责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第三十八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要求

1、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依据工程进度报表,凭现场监理同意支付凭证、工程进度表、过程审计负责人(实施过程审计的项目)、甲方代表签字等材料,经建设部门责任人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单笔金额超出100万元需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支出。

2、项目竣工后,根据施工单位决算报告,由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审计部审计。计划财务部根据审计部审定的工程造价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3、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按合同有关规定退还,不计利息。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的,则按文件精神执行。

4、工程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建单位负担,按月预付或待工程决算时,按实际耗用量进行结算。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中的设备采购必须按招投标的有关办法组织实施。

(一)按法定程序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完整,责任应明确。

(二)设备价款结算。

1.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第一次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

2.设备到施工现场经开箱验收合格后,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0%

3.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5%

4.质保金按合同价款的5%预留,保质期满后按合同有关规定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条 材料物资的采购必须根据综合保障部审定的、与标底一致的材料供应计划、材料合同、入库单等手续付款。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依据材料变更计划和入库单付款。

第四十一条 基建项目所购置设备除按合同、进度、程序、具备合法报销票据外,还必须有基建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方可付款。

第四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建设部门审查。

第四十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手续齐全才能付款,相关经办人员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会人员有权了解所有工程合同的签订、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招投标等过程中与建设资金收支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基建责任部门负责向财务处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设计合同、总概算及投资计划、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及相关预算(概算)资料,资料齐全方可进入结算程序。

第四十六条 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经建设部门核准,计划财务部按照有关程序扣除已支出部分,退还结余部分质保金。

第四十七条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开展竣工结算审计。

第四十九条 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学院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审计资料(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等)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审计部。审计部负责基建工程的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由审计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一标段内的项目若因建设内容多、周期长等原因,某一单项(单体)工程竣工后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单独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待全部项目竣工后再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五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及综合保障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协调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一般要求在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则上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五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概算);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结算书、前期费用等有关资料票据;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综合保障部和计划财务部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工作。后续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五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由以下内容组成:(1)封面;(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实际已投入使用但超过时限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建设项目,计划财务部应当根据相关资料,合理预计工程建设成本,并及时进行相应的预估固定资产入账会计处理。待实际竣工财务决算出具后,根据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5%掌握。收尾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章 工程档案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综合保障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六十条 学院应对建设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档案的归档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工作,学院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经档案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审查验收后,办理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评价

第六十三条 综合保障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六十四条 财会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 基建项目有关的财会人员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有知情权,财会主管人员应主动了解主管部门投资方向和学院基本建设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第六十六条 综合保障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的预算(概算)审计、过程审计、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对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价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效益等,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使用国债资金、捐赠等建设资金,按各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综合保障部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