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综合保障部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17-04-01 00:0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依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体制,综合保障部是代表学院对行政办公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各二级学院、部(室)和直属单位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管理。

第三条 学院行政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定额指标管理,以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率。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用房指标为“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用房定额面积标准如需调整,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执行调整。

第二章行政办公用房管理

第六条学院党政机关等部门(含各二级教学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以下测算标准乘上学院组织人事部确认的各单位实际定编人数核算,由综合保障部根据学院办公用房及发展定位分配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分配、使用和管理。办公用房测算标准如下:

(一)学院领导办公用房标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院中层正职办公用房测算标准按12平方米/人、中层副职及职员按9平方米/人;对中层副职及职员办公用房原则上要求两人及以上一间。

第七条对于学院内各单位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学院将对其使用房屋予以调整,使之达到定额面积。对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院将收回其超标使用的房屋。

第三章二级学院(直属单位)办公用房管理

第八条二级学院(直属单位)根据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分配、使用和管理。综合保障部核算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使用面积、根据各单位的发展定位分配公用房,以组织人事部核定的在编在岗教师(实验教师除外)人数按照9平方米/人的测算办法核拨给各单位。原则上二级学院为每位全职岗教师配置一处工作用房,短期(6个月以下)在校教师不配置专门用房,确有需要的,由二级学院内部调剂解决。

第九条二级学院(部)党政领导办公用房、职员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二级学院(部)党政正职:12平方米/人;二级学院(部)副职及职员:9平方米/人;原则上要求两人及以上一间。

第十条二级学院(部)在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师工作用房测定的基础上另安排30㎡-50㎡的作为会议和评估档案等用房。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部)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实行二级管理。

1.学院对各二级学院(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实行“指标管理”,即将定额面积指标统盘切块到各二级学院(部),由各二级学院(部)统筹安排。

2.鼓励各二级学院(部)利用会议室作为“党员之家”等多功能用途。二级学院可在分配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师工作用房定额内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资料室、学籍档案室、学生用房等。

3.对于院内各二级学院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学院将收回其超标使用的房屋,纳入储备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会议会客室、报告厅纳入学院公共资源共享管理,各二级学院(部)不得另行配置。

第十三条图书馆办公用房管理参照二级学院(直属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室)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综合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