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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基本建设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推行科学决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基建(零建)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园基本建设、资产管理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教务部、财务部、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决策学院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及学院年度基建(零建)工程投资计划,确定学院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决标等工作,通报省、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核结果;研究和处理学院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院内招标、决标或委托方案;研究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认为需要提请学院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商议的其他事宜等。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园建设与管理部,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部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标条件、分类与方式
第六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纳入学院年度基建(零建)工程投资计划的项目,或经学院决策新增的基建(零建)工程项目;资金已落实。
第七条 学院基建(零建)工程按规模大小和项目性质不同,采用不同招标途径和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通过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其中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总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的立项项目,通过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按属地招标交易流程执行。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通过学院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因工程建设时间等因素制约的特殊情况的项目经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以上不满30(不含)万元的,属于非必须招标项目,可采用院内公开招标、院内邀请招标、委托等方式,由学院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
因项目需要拟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的,按《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采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零建入围委托:按照公开招标程序,由学院确定三家的定点单位作为零建项目入围单位,每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入围单位服务期原则上为二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下原则上在上述入围单位中顺次安排。
(五)属于第(一)(二)款情形,但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且需要行业管理部门支持的,或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或经重新招标失败等具有特殊原因的项目,经学院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经相应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后,参照第(三)款确定发包方式。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3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及特殊项目的施工,实行询价采购或由学院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校园建设与管理部部务会议讨论确定。
(七)指根据学院年度基建(零建)工程预算计划,部分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后勤服务与经营发展中心,对内部直接委托的项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决算核定或审计:单项项目预算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零建工程项目,由校园建设与管理部进行结算审核;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的(基建)零建工程项目委托学院审计部门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单项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零建)工程项目,由学院审计部门组织结算审计。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按照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院内招标项目应当在学院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院内邀请招标方式的,需邀请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学院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实行资格预审,具体项目类别根据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第十条 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编制招标文件,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地方政府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标的,须送省招标办或地方政府招标办审核、备案。
工程量清单由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项目应按相关要求,由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中心)招标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需要编报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可由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中心)再委托一家投控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对投标单位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应当拒收。
第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款执行。
第十四条 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原则上委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代理单位办理相关招标事宜;院内招标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或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及中标:
(一)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下,学院在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仅适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
(二)根据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有关要求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开展评标工作。
(三)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在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学院网站上公示。
(四)可由评标委员会定标的招标项目,学院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结果通报学院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五)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根据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确定定标委员会候选人。
(六)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备案等工作根据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院内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做好开标的原始记录,唱标人、录标人、监标人及投标人应当场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由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中心)留存、备案。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人代表由校园建设与管理部推荐1名代表,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从招标代理单位专家库(委托招标代理招标项目)或学院基本建设综合专家库(自行招标项目)中抽取产生。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劳务费参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标准,由该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发放;无招标代理的招标项目由财务部(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发放。
(三)经评审,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废标。如遇有效投标少于3家的情形,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投标报价具有竞争性,可继续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投标结果,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四)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可不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由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中心)、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推荐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最低价者为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结果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中心)提出异议或者投诉,违法违纪行为向纪检监察与审计部投诉。
(六)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等工作均参照省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招标工作纪律监督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均接受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及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工作职责,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六)对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部门(单位)未列入学院年度基建(零建)工程投资计划或使用非学院本级预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招标相关事宜由相应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条款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的或上级文件有更新的,以最新的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