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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建设方案、合理控制造价,明确有关职责和权限,特就工程建设联系单签发事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设计联系单签发程序:

图1
第二条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变更联系单由发包方出具,审核流程如下:
(一)预估金额2万元以下的:甲方驻工地代表核实→项目负责人初审→校园建设与管理部部务会议审定签发。
(二)预估金额2万元(含)—10万元的:甲方驻工地代表核实→项目负责人初审→校园建设与管理部部务会议再审→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分管院长审定签发。
(三)预估金额10万元(含)—20万元的:甲方驻工地代表核实→项目负责人初审→校园建设与管理部部务会议再审→招标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签发。
(四)预估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甲方驻工地代表核实→项目负责人初审→校园建设与管理部部务会议再审→招标领导小组复审→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签发,签发程序如下(图2):

图2
第三条 承包商(施工合同中的乙方)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当工程建设有监理方时,其控制程序如下(图3):

图3
当工程建设没有监理方时,其控制程序如下(图4):

图4
第四条 具体规定如下:
1.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工程变更相关文件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再施工”规定。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由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3.工程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附件1),无书面形式确认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得实施。
4.承包方在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甲方驻工地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如涉及使用功能变化或装修档次提高,使用部门或工程部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分管院长核签。
6.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再次进行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肢解工程的方式规避审批。
7.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