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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零建)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基建(零建)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的工作程序,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78 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学院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一流的应用型大学战略目标,结合学院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学院年度基建(零建)工程。遵循保安全、保民生、保战略、保应急、保规范、保品质的“六保”原则,建立年度基建(零建)工程项目管理计划,按计划实施校园基建(零建)工程项目,为学院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第三条 学院基建(零建)工程是指列入年度建设工程计划的工程项目。基建(零建)工程实施范围包含:(一)学校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等建筑物的维修及改建工程;(二)运动场、道路、绿化、景观等校园基础设施维修及改建工程;(三)水、电、气(汽)管网、空调、电梯的维修及改建工程。
第四条 凡列入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学院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未列入基建投资计划但列入学院零星建设计划的较大的改造、修缮及环境建设等工程,均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学院基建(零建)工程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结算等三个阶段。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与审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查、规划方案的论证与确认、初步设计评审与概算审批等环节(非政府立项项目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包括项目标底预算编制与招标、工程施工与变更、设备采购与安装等环节;项目竣工阶段包括竣工验收与工程结算、项目审计与档案移交等环节。
第六条 学院基建(零建)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零建)工程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投资效益原则。基建(零建)工程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和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结算的全过程都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管理原则。项目经费管理从立项到竣工结算应贯穿全过程,整体控制,配套和附属项目尽量纳入主体工程。估算控制概算,预算不超概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院办公室、组织与宣传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财务部、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学院基建(零建)工程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院基建(零建)工程工作。
(二)审定学院基建(零建)工程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学院基建(零建)工程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其它重要建设事项。
第八条 学院校园建设与管理部是校园基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建(零建)工程的建设要求、工程预算(概算)、施工过程、结算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学院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和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按照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对接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院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申请立项。
(三)学院年度基建(零建)计划经学院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立项,校园建设与管理部组织实施。
(四)对已获立项的工程结合财务状况、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合理编制基建(零建)工程项目预算(概算)草案。
(五)组织开展校园基本基建(零建)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招标投资。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对基本基建(零建)工程项目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的付款及时做好原始记录;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期向财务部报送基建用款计划。
(七)在各类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及时将相关计划、批复等文件以及合同、招(议)标会议纪要等资料归档。
(八)组织开展校园基本基建(零建)工程项目竣工工程的综合验收,配合做好基建项目的财务竣工结算工作,并根据批复的竣工结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财务部是全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对所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财务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理全校基本建设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基建计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基本基建(零建)工程的资金需求。
(三)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四)负责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决算,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五)严格按照预算、合同、材料采购计划和竣工决算报告等合法原始凭证、会计资料,办理工程、设备、材料等价款的结算;定期核对财产、材料账目,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严格控制工程成本,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要求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
(六)参与或及时了解学院的基建计划及变动情况,包括基建项目的设计、预算(概算)、招投标、采购、施工、竣工等合同(协议)的签订,及时与校园建设与管理部交流项目信息,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第十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部、财务部、纪检监察与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基建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工作归口校园建设与管理部统一管理,基建财务工作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基建审计工作归口纪检监察与审计办公室统一管理,基建(零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后由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及时进行固定资产入账,校园建设与管理部或用户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的基建(零建)工程原则上实行申请立项制。集中立项的基建(零建)工程,由用户单位于每年11月底之前申报下一年度的建设或修缮项目计划,逾期未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未经立项项目,学院财务部不予支付项目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应规范基建(零建)工程命名方式,原则上应以“用户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方式”确定基建设(零建)工程项目名称。
第十三条 基建(零建)工程由用户单位填写集中立项基建(零建)工程申报表(见附件一),提交至校园建设与管理部。需写明建设理由及施工内容、工期、工程概算、资金来源、用户单位项目负责人、用户单位施工现场联系人员、施工期间的特殊要求等,必要时应附相关图纸或资料。
第十四条 集中立项项目由校园建设与管理部统一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确认。
校园建设与管理部结合用户单位提出建设申请,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施工范围及内容、实施可行性、资金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集中立项的基建(零建)工程实施计划,报学院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在年度基建(零建)工程立项计划以外,特殊需要建设的项目,由用户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含建设的内容、理由、工程预算、资金来源、质量要求、进度、施工期间的特殊要求等),直接向校园建设与管理部提出申请,由校园建设与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论证,核准后在基建(零建)工程年度预算经费范围内直接立项实施;超过年度预算的,报学院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取得学院相关经费支持后,将该项目列入本年度或下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并实施。
第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件或特殊原因造成房屋、基础设施发生损坏,危及师生安全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需立即处置的紧急维修,用户单位直接向校园建设与管理部提出申请并实施,同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章 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明确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确保概预算科学合理。学院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向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提供详细的设计要求和基础资料,进行有效的技术、经济交流。初步设计应当在技术、经济交流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设计管理实务技术进行多方案比选。施工图设计深度及图纸交付进度应当符合项目要求,防止因设计深度不足、设计缺陷造成施工组织、工期、工程质量、投资失控以及生产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工程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基本建设预算(概算)是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批准的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预算(概算)方案,确需调整的必须编制调整预算(概算)的报告,并严格按基建变更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提高预算的严肃性。
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估算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由校园建设与管理部部务会决定;估算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应当经校园建设与管理部部务会讨论后,报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对于估算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新增项目需有相关会议纪要或学院办公室抄告单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具有相关的业绩和声誉,专业机构人员应具有专业素养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后、正式施工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许可。
第五章 工程招标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和当地政府部门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依法通过招标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学院研究并制定了《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实施细则》,依照该细则,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学院也可以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开展项目招投标实施工作。
学院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应当严格保密。在确定中标人前,学院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六条 学院基建项目,按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性质不同,采用不同招标途径和方式,具体按《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实施细则》(2025修订版)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建(零建)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合同文本拟定后,须经校园建设与管理部、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等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学院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按《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基建(零建)工程项目招标实施细则》(2025修订版)执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学院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择优选择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应对评标过程进行记录,评标结果应当有充分的评标记录作为支撑。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质量、工期、材料、合同款及支付方式、保修期、违约责任等的要求,切实加强合同管理与监督。因特殊情况工程造价需一次性包干的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前须经校园建设与管理部组织用户单位、审计等部门(单位)共同论证。
第三十三条 基建(零建)工程项目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对合同进行科学性和规范性审核,报学院采购中心加盖“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公章或“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合同专用章”。工程项目设计、清单编制、监理、图审等第三方服务类合同由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对合同进行科学性和规范性审核后,报学院采购中心加盖“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公章或“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 基建(零建)工程项目一般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合同生效且施工方进场后预付款支付最多至合同总价款的30%;原则上通过招标、直接订购的项目的支付最多至合同总价款的85%,通过直接委托的项目的支付最多至合同总价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价的98.5%,工程结算审核价余款的1.5%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保修期结束后启动退还质量保证金程序。
第七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除基建(零建)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外,校内其它基建(零建)工程项目必须报至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审批备案,未取得审批备案同意的工程不得开工。(审批备案表详见附件二)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接受任务后应及时勘查现场,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与工程预算。应急抢修任务可先以口头、电话等方式汇报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算,经用户单位和校园建设与管理部认可后立即实施。
第三十七条 用户单位指派专人参与施工过程管理,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履行业务指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由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由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日志,涉及隐蔽工程或工程重要节点的,需拍照记录,且全过程监理工作受校园建设与管理部监督管理。
未委托监理的,由校园建设与管理部负责记录。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实行严格的概预算管理,切实做到及时备料,科学施工,保障资金,落实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达到目标要求。(原27条)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精准编制工程预算,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确因项目建设需要变更,在预算支出合理范围内按《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工程建设联系单签发规定》签具工程变更联系单。
第四十条 加强工程联系单的规范管理。工程联系单在格式内容上应注明联系单出具的原因、涉及的内容和变更估价,并且编号、日期、签字(章)等齐备。对重大的技术调整,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工程变更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并按《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工程建设联系单签发规定》的资金额度逐级报批。
第四十一条 加强标准化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立施工公告告示牌、警示牌以及安全围护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工程垃圾规范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控制废污水排放及扬尘,不得影响校园秩序。施工单位有义务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花草苗木、道路及电缆、管网等设施,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严禁破坏性施工,否则将按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追究施工方的责任。
施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确定施工现状和施工边界。施工接受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工程施工应严格控制噪音,施工时间要符合绍兴市工程施工相关规定,并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办公及生活时间为准。
第八章 工程验收、保修
第四十三条 基建(零建)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应准备好验收资料交校园建设与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资料包括:基建(零建)工程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报告等。
第四十四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抄送用户单位,并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进行自检。若自检合格,校园建设与管理部收到验收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用户单位、验收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验收。
涉及消防设施设备改造或可能存在消防隐患的工程,学院组织验收前一般应先通过第三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检测。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时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验收人应当对验收项目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责任人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第四十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期一般应为一年(含)以上。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维修。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可委托其他单位维修,产生的施工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九章 工程项目审计、结算
第四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依据为:(一)已批准的基建项目计划书;(二)经过会审后的设计文件及预算(概算);(三)招标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四)已按规定程序审核会签工程款、材料(设备)款支付凭单。
第四十八条 零建项目的结算:统一年底结算,校园建设与管理部负责初步审核,并做好台账管理,最终报送审计部门做结算审定。
第四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 45 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按要求将工程结算资料(须附竣工验收单)交至校园建设与管理部,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审核确认后,递交学院审计部门。施工单位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交的,需向校园建设与管理部书面说明原因。
(二)维修改造工程一般不预付工程款,工程结算按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以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核定书为据结算经费,实际结算费用不得超过经费预算。
(三)校园建设与管理部负责接收审计单位询证函、施工单位意见函等文件,并及时做好回复工作。结算口径和签证价应对照合同等相关资料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十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的有关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按照工程形象进度,由校园建设与管理部核定工程量,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跨年度的工程项目,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经学院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待付款工作。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按不高于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含预付款)的85%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在支付工程进度款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建设部门负责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3、工程质保金: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按工程结算价款的1.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按合同有关规定退还,不计利息。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的,则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十一条 基建(零建)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底完成结算工作。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须做好经费衔接工作。
第十章 工程档案
第五十二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对基建(零建)工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学院档案室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十四条 基建(零建)工程档案的归档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基建(零建)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五十五条 做好基建(零建)工程档案移交工作,学院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经档案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审查验收后,办理基建(零建)工程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债资金、捐赠等建设资金,按各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校园建设与管理部、财务部和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零建、改造大修等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6版)和《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2020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