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医保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障参保人登记、资格审核、费用报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其子女必须先参加杭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医保)(以下简称“市少儿医保”),才能申请参加学校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障。
第四条参加学校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障,办理程序如下:
1.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杭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市少儿医保”,办理参(续)保手续。
2.参保人成功办理“市少儿医保”后,携带“市少儿医保”证历本、有效身份及关系证明资料(如户口本、出生证等),到学校医保管理部门办理本年度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障核准、登记手续。
第五条教职工子女就诊时,须自觉遵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等规定,携带“市少儿医保”证历本、医保卡,在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六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加学校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障的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凭“市少儿医保”参保发票到学校医保管理部门报销参(续)保保费的个人应缴部分,报销比例为60%。
2.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付部分,参保人凭发票到学校医保管理部门报销,报销比例为60%。
3.参保人发生的不符合医保开支范围、需自费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第七条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障的参保人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须携带“市少儿医保”证历本和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收据或医保结算清单,若住院还须提供病历、出院小结等。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必须按规定向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后,方能到学校医保管理部门报销。
1.因急症需要在市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因患疑难疾病需要转外就诊;
3.临时到外地因急症就诊;
4.长期居住外地产生的医疗费。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视同自动退出学校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障:
1.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市少儿医保”参(续)保手续,丧失享受“市少儿医保”资格的。
2.违反杭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或其他原因,丧失“市少儿医保”资格的。
第十条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其子女为外籍、未满18周岁且无法办理“市少儿医保”的,若在杭州市区门诊和住院产生的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医保开支范围内的医疗费,可以到学校医保管理部门报销,报销比例为60%。
第十一条教职工离职时,学校医保管理部门终止其子女参加学校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障。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障年度报销、结算截止时间为:年度“市少儿医保”享受期终止日后的三个月,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原《浙江工业大学工作人员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浙工大[1996]8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